汪建中曾被誉为中国股神,但如今却是中国最知名的黑嘴。2006年至2008年,汪建中应用本人"股评人"的身份,经过"先行买入证券、后向公众引荐、再卖出证券"的方式支配市场,累计获利超越1.25亿元。今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以"支配证券市场罪"一审讯处汪建中****7年,罚金钱1.25亿余元。
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做出"汪建中案"一审讯决的当月,一位姓王的股民称,因误信首放公司的证券投资咨询报告,形成亏损额共计10万余元。王姓股民以为,首放公司、汪建中支配证券市场的行为,给本人成了宏大的投资损失,对方应当对此承当赔偿义务。
但是如今,首例股民告股市黑嘴汪建中索赔案有了答案,北京第二中级****一审驳回了股民王先生索赔十万多元损失的诉求。既然汪建中曾经因支配证券市场罪被一审讯处****7年,罚金1.25亿元,**为何最后还是驳回了被告王先生的主张?当事人对判决是何态度?
被告主张,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间,由于阅读汪建中发布的"掘金报告",陆续买入报告引荐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并听信报告,不断持有万科A,才亏损10万多元,但是**以为被告证据缺乏。
法官申小琦: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之间,同期还有其他证券公司在互联网上引荐"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王永强自1998年即从事股票投资活动,股票买卖频繁,自2007年5月到2008年4月间其对涉案三支股票停止屡次短线买卖,其中亦也盈利状况,王永强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遭到首放公司发布的"掘金报告"影响而停止上述股票买卖。
**这个驳回理由显然是认同了汪建中代理律师高子程的观念。
高子程:在汪建中引荐这些股票的同时,还有很多咨询机构也引荐了,你依据什么说由于看了我汪建中的这些报告你才买了这只股票呢?
**以为,买卖股票系投资行为,投资自身就存在盈亏风险,股票的涨跌受社会经济环境以及大盘指数等要素影响。
申小琦:2007年10月开端,我国股市进入下行通道,王永强投资"中信银行"、"中国石化"、"万科A"股票产生的损失,现无证据认定与首放公司、汪建中支配行为具有直接的关联性。
但是在被告代理律师张远忠看来,被告买股票显然是轻信了汪建中当时在业内的权威性。
张远忠:汪建中是应用首放的影响来发布研讨报告,由于在业内有影响,足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行为。汪建中的过错和王某买股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被告方表示支持**的一审讯决。
高子程:任何人都有对任何事发表观念的权益,那汪建中和他的公司有发布证券报告的权益,这个观念只是众口一词当中的一言了,听与不听,参考不参考,那是股民的自**益问题,民法的根本准绳是公平准绳,不能说,被告你买股票赚了是你本人的,你买股票你赔了我给你赔。这样的投资还有风险吗?
张远忠援用国外证券法的准绳规则,以为**以证据缺乏为由驳回被告诉求不合理。
张远忠:在美国的证券法当中,包括虚假陈说、支配市场、内情买卖,他有个根本道理,但凡在狡诈行为产生之后买入的投资人,都认可他的购入行为,和它的损失跟支配者或证券狡诈者之间的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这个不需求被告证明。
被告方明白表示,将上诉北京高级****,给那些张望的股民以希望,而被告汪建中的代理律师则称,将在二审期间为汪建中做无罪辩护。
昨天,新闻纵横也在新浪微博上发起**,征求您对"股市黑嘴"的意见。在参与**的听众中,以为黑嘴应该担任任的大致占70%。一些网友还对此发表了本人的观念。网友森山溪流就说,请留意:是"股市黑嘴",不是"股市红嘴或白嘴",必需承当法律义务!快乐秀人生也说, 黑嘴肯定要承当刑事义务,由于他以盈利为目的信口开河、扰乱金融市场对社会形成危害,不过,有些网友的见地正好相反。mutou09就说,股市有风险,投资需慎重,天天都在说,剖析师不能决议股市走势,股民本人的决议不应该归罪他。秋风知我心称,你情我愿,吃亏你就闹,你投资时赚钱时就没说什么啊?
还有一些网友则将焦点转向了国度的法律空白。网友老猫2006以为,这个问题不是讨论谁有理谁没理,国度没有惩罚措施,法律处处是空白,讨论无意义。一箭脱靶也说, 假如国度没有**像样的管理细则,这类事情仍将层出不穷。一个投机的市场是不会回绝小道音讯满天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