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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的讨债房屋增值局部能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
2017-10-15
 因房屋增值引发的财富分割案件有个共同点,就是夫妻一方在婚前经过按揭购得商品房并获得房产证,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归还**,在还贷过程中夫妻因感情决裂,招致**并进而引发房产增值局部如何分割的纠葛。此类案件的中心问题是,房屋能否为夫妻共同财富;夫妻共同还贷那局部房产的增值额能否算作共同财富?
 
  前一个问题已有明白规则,后一个问题则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婚后参与还贷一方无权请求分割房屋增值局部的价值,双方只能就共同归还的**停止分割,夫妻共同还贷实践上构成的是一种债权关系;另一种意见以为,由于双方婚后共同参与了局部**的归还,因而那局部房屋的增值额应属夫妻共同财富。笔者以为,第二种意见更契合夫妻共同财富的特征,也更契合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富的有关规则,这主要是基于对婚姻关系下夫妻共同财富特殊性的了解。
 
  首先,双方共同归还的那局部**,假如发作在没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能够以为它是一种借贷关系或赠与关系,不会产生共同财富的法律结果。但是,假如共同还贷是发作在夫妻这样的特殊关系下,就不能简单地以为是一种借贷关系。从婚姻关系的角度动身,夫妻出资**或还贷,在没有特别商定的状况下,其目的必然是树立并构成共同财富。依据我国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则,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行为也应推定为是获得共有产权的一种意义表示。这是构成共同财富的客观要素。
 
  其次,不能承认婚前已获得房产证的一方,其所持有的权证确为代表物权的有效凭证,但我以为它在具有公信力的同时,并不能认定该产权完整是个人一切的产权。基于上述客观要素,并在能证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前提下(该行为曾经作为一种法律推定得到供认),参与还贷的一方有权确认对房屋的局部共有权。这是构成共同财富的客观要素。
 
  第三,假如将夫妻共同还贷行为视为一种债权关系,实践上能否定了共有人对等地享用权益和承当义务,而这恰恰是民事法律的一个根本准绳。不只如此,依据最高****《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置。这条规则也再次阐明,参与还贷一方与另一方就该****承当的是连带清偿义务。很明显,假如将此种关系作为债权关系来看,会形成权、责的失衡,难与上述司法解释相谐和。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以为从稳定夫妻关系、充沛表现公平准绳的角度动身,将此类案件触及的房屋增值局部视为夫妻共同财富更为妥当。当然,需求留意的是,在按均等准绳处置相似案件时,也应思索到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富的奉献大小以及消费、生活的实践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