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讨债公司欢迎您!
南通婚姻讨债变相融资融券典当 法律判决关系无
2017-10-15
 西安市民饶女士以等量现金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40万元,然后用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买卖股票,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亏损了114万余元。西安市+人民法院一审讯决,典当行与饶女士各半承当证券投资损失。典当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对这起典当合同纠葛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
 
  2007年9月25日,饶女士与西安某典当行签署一份借款协议,饶女士用142万元现金作抵押,向典当行借款140万元,两笔资金共同存入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供饶女士买卖股票,风险由饶女士自傲。饶女士必需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40万元,并按借款额2.4%的规范每月向典当行支付收益。到期后,借款本金划入典当行指定的银行账户,超额收益归饶女士一切。
 
  至2008年2月18日,双方经结算确认,饶女士投资亏损114万余元。典当行在扣除出借本金及收益后,将余款20.6万余元返还饶女士。
 
  去年7月,饶女士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借款协议无效,典当行返还资金64.2万余元。典当行则以为本人出借款项、提供账户供客户停止证券投资的行为属于典当业务创新,恳求法院驳回饶女士的诉讼恳求。
 
  法庭审理后以为,本案双方在方式上具有典当关系,但被告出借资金供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其本质是变相的融资融券行为,该行为既超越典当行的运营范围,又违背我国典当行业和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应认定为无效,双方以借款协议为根底的典当关系亦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