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明知别人将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出借资金的。
违法活动的范围比立功活动外延更大,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娼、贩毒、贩卖**、组织***团伙、**、受贿、发放***等等违法立功行为的,仍为其提供借款,不只借贷关系不受法律维护,而且还可能被追查刑事义务,比方借款给别人用于贩毒的,即便不构成立功,对非法借款局部能够停止收缴、处以罚款等处分。
第二种,从事非法金融业务。
包括非法集资、非法发放**、办理结算、**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外汇买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本人承当。
第三种,企业间停止民间拆解,并且收取利息的。
《民法通则》规则:“企业之间不得违背国度规则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背国度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本金能够返还,利息予以收缴。
第四种,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出资人不参与共同运营,不承当运营分险,表现为保底条款,无论运营能否盈利,都能够按固定比例享用分红。明为联营,实为借贷,除本金能够返还外,合同无效,对出资方曾经获得或者商定获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第五种,非法债务。
比方赌债、青春损失费、***中超越法定最高利息局部的高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