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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讨债在线关于遗产清偿生前债务的考虑
2017-10-15

 《中华**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践价值为限。超越遗产实践价值部份,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该条标明我国实行限定继承准绳,即假如继承人放弃继承,则不承当该被继承人债务;假如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在实践继承财富内清偿;假如在继承人继承前对遗产清算,以遗产清偿债务,遗产缺乏以清偿债务的局部不用归还。限定继承制度是债权人在债务人死亡后完成债权的保证,但债权人要完成债权,除债权自身的法律关系外,必然触及到继承人、遗产范围等诸多问题,而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则常常是程序与实体、人身与财富互相交错,甚为复杂,从而更难完成。

 

  一、遗产清偿债务纠葛的案由选取

 

  从案由选取来讲,诉讼案由确实定是司法程序不可或缺的一环,主导整个审讯流程。普通状况下,债权人选择案由时能够直接根据其与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性质停止判别,但当债务人作为一个中间衔接键缺失时,案由能否还以原来的法律关系为根据则不无争议。对此,笔者以为,遗产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属于概括继承,继承的内容理应包括被继承人在债务关系中的法律位置,以债权人和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根据选取案由较为合理。

 

  二、遗产清偿债务纠葛的被告肯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则被告**时,必需有明白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被告确实定有其特殊性,不能混为一谈。详细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详细状况详细剖析。笔者赞同如下观念:被告**时,曾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益才能,丧失民事主体资历,被告坚持**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被告的**;被告**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与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告**时,假如遗产分割完毕,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准绳上按其继承份额依比例清偿,一切参与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富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富中被继承人的遗产施行保管的,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保管人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被告应当申请变卦被告,假如被告不申请变卦,**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防止当事人的诉累,假如被告不变卦,则应驳回**,由被告另行**。

 三、遗产清偿债务纠葛审理中遗产范围的查明

 

  在以遗产清偿债务相关案件中,争议较大的是遗产的范围能否要在审理中查明,还是留由执行程序处理。目前多数**的做法是判决“在债务人遗产范围内承当义务”。这种笼统的判决关于债权人完成本人的权益根本无益,债权人**是为了让**判决义务人归还本人的债务,**经过审理后,判决“在遗产范围内承当义务”,终究债务人的遗产是什么,判决中并未明白,从而无法根据判决申请强迫执行详细的财富。实践上债权人难以控制债务人财富情况,假如债务人与别人的共有财富还有待分家析产,或者债务人与别人就财富存在纷争,**就不能去执行--执行法官无权处置应该经过审理程序处置的问题,从而使得问题又回到了**。问题的本源是此类诉讼的检查范围到底是什么?对此笔者以为,应当将查明财富的范围,作为审理的内容之一,而不应交由执行程序处理,与此相似的是在**案件中,对财富发作争议的也必需作为根本事实查明,并反映在判决主文中,而不应交由执行程序处理。

 

  详细而言为了防止此类判决难以执行,应分几种状况停止判决:一是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明白,有明白保管人的,可判决遗产保管人在所控制的债务人的遗产范围内承当义务,这种判决主要基于遗产保管人的保管权益,既然保管人控制着债务人的遗产,那么**就能够明白地界定债务人遗产的范围,并在这一范围内承当义务,保管人应尽一种托付义务;二是债务人死亡后,无遗产或者说暂时查不到债务人遗产的,**应该终结审理,若之后再查到债务人的遗产,债权人可代位提**讼,向实践占有人另行追要;三是债务人死亡后,其遗产与别人共同占有,或者与别人存在纷争,案件应中止审理,令债权人代位**,侍债务人遗产明白后,**再行判决。

 

  四、继承遗产范围内执行的详细措施

 

  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实行生效法律文书肯定的民事义务时,****运用国度公权利,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实行义务,完成债权**益的法律活动。现阶段,在审理部门没有将依照详细状况辨别判决的状况下,执行部门仍应主动而为,经过恰当的方式促进此类案件执行的打破。明白遗产范围,从遗产的时间特定性、财富性、专属性、限定性和总体性等五个特征着手,并依据查明遗产的实践范围,逐一肯定每项遗产的实践占有人或保管人,对遗产采取恰当的执行方式。经过前期的财富调查工作,组织当事人停止执行听证,到达公开、公正、标准执行的目的。如当事人对**财富调查的事实没有异议,可依照烦琐、高效的执行工作准绳动身,先执行遗产中的存款、有价证券、动产等,缺乏局部再执行不动产,对不动产的执行,尽量思索继承人的意见和利益,并对容易变现的、对继承人生活影响较小的先予执行。

 

  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继承人普通都没有对继承的遗产停止分割,实践继承的遗产常常无法详细肯定,笔者以为,为保证执行工作顺利停止,可对遗产的总体价值予以评价,**在不超越遗产总体价值的范围内,对实践存在的任何一项遗产均可采取执行措施,而不能拘泥于某项遗产的在共有(或共同)财富中的详细份额。同时,假如遗产继承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据异议的内容,分别按照相关规则,按执行异议复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予以办理。